中国公益史的偶然与必然(4)
http://gongyi.tom.com  2007年11月21日 16时23分 公益时报

“为了希望工程和青基会的荣誉,我们只有豁出去了,就是刀山也要上,就是油锅也要下。”徐永光咨询了律师的意见后,对同事说:“我们打官司!把官司打到他们家门口去!”

徐永光没有想到,这个官司,一打竟然打了6年。

在法律制度上,香港实施的是“英美法系”,内地实行的是“大陆法系”。由于是异地诉讼,徐永光和青基会毫无经验,加上《壹周刊》试图私下和解,其律师运用合理的法律程序设置障碍。对方提出一个证据需求,原告方就要经过6道环节当面呈交。开庭时间就这样一拖再拖。直到2000年3月13日,此案才得以开庭。

徐永光作为原诉方的第一证人接受了对方律师整整一天半的盘问。在2000年4月出版的《中国青基会通讯》上,徐永光在《庭审归来谈感受》一文中说,有一处“很险”:

大律师让我看一份1993年的希望工程公告,其中一项“1993年11月30日,希望工程接受捐款1亿零400万”,问我“是正确的吗”?我回答“正确”。他反复问了几次,我心里开始发毛,心想后面一定有个炸弹,不知何时引爆。在继续盘问中,我突然想起来:审计报告1993年12月31日的捐款数为1亿零100万,就是说时间多了一个月,钱还少了300万,这是怎么回事?我很紧张,幸好下午的盘问时间到,没有引爆。我舒了一口气,赶紧回去查个究竟。原来在发布公告时,财务没有经验,把非希望工程的捐款也统计进去了;而审计时则审查每一笔捐款的内容,减去了非希望工程捐款。第二天,大律师追问我这“300万”问题时,我不仅把来龙去脉解释清楚,还变被动为主动,阐明自己的观点。

官司最终因铁的事实和律师、证人等的出色表现而获得胜利。2000年6月20日,法官判《壹周刊》诽谤罪名成立,并赔偿青基会350万港元。这是当时香港诽谤诉讼史上赔偿额最高的案件。

凯旋而归的徐永光没有因此而轻松,他曾给希望工程概括了“八大隐患”:没有纳入统一管理的募捐“体外循环”;借希望工程之名搞非法牟利的“假名营私”;不按管理规范办事、另搞一套的“体制磨擦”;法律、政策不完善带来的“制度风险”;实施机构自己的“管理疏误”;个别不负责任媒体的“中伤毁誉”;外界以偏概全的“失准评判”;道德风险导致的“自砸招牌”。

“这八大隐患像幽灵一样徘徊在希望工程的身边,每一个隐患的恶性发作都可能带来灭顶之灾。而另一方面,公众要求我们万无一失,这使得我们犹如在天堂和地狱之间走钢丝,每日如临深渊,如履薄冰,战战兢兢,惶惶不可终日。”

2002年,《南方周末》准备在3月21日的报纸上刊登记者采写的调查徐永光的报道。这篇调查列举了徐永光挪用超过一个亿的捐款草率投资、放在私人名下炒股、指示下属做假账、为青基会少数领导“谋取”第二套住房、在香港设有“秘密账户”等“十大罪状”。

然而,3月20日晚上,南方日报报业集团和南方周末报社通知全国十余印点停止印刷,撤换新版。

需要说明的是,这个调查中,没有徐永光本人的声音。

这次“舞弊报道”风波,又将徐永光推入“黑幕”。

时隔5年,徐永光对此事表现得十分坦然。“我想得很明白。南怀瑾先生早在十几年前就告诫我:‘永光,你要记住一句话,谤随名高。’做这么大的事情,承受这些算不了什么,心底无私天地宽嘛。”

实际上,此时对徐永光困扰最大的,不是此类“中伤毁誉”,而是民间组织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“制度风险”。从1988年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办法》颁布实施直到2004年执行新的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,我国基金会一直处于“零成本”运作状态。《办法》规定“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,在基金利息等收入中开支”,这意味着基金会不能从捐款中列支工作成本。

“我们只能打捐款收支的时间差,去搞投资增值。”

从整体上看,青基会的投资是盈利而不是亏损的。审计结果表明,到2002年底,中国青基会的增值扣除亏损部分,净收益是7400多万。“正是这些纯收益,支撑了希望工程10多年的运行。世界上哪个非营利组织能够‘零成本’运行如此?”说到此,徐永光有些愤愤不平。

(责编:张啸) 上一页 1 | 2 | 3 | 4 | 5 | 6 | 7 | 8 | 9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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